文章摘要
上周,中纪委网站发布了四起涉及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包括违规发放奖金、为亲友非法牟利、侵吞公款等。这些“微腐败”问题虽然程度较轻、影响面较小,但其表现形式和涉及主体多样,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微腐败”现象涉及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表现出“小”、“多”和公众态度模糊等特点。常见于群众自治组织、拥有公共资源的单位和掌握行政权力的乡镇基层机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微腐败”现象在这些组织中时有发生。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形成了“差序格局”,为优亲厚友、索贿受贿提供了土壤。
城市社区层面的“微腐败”现象也不可忽视,主要存在于房屋拆迁、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和公共服务保障等具体领域。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拆迁补助工作中掌握了较大话语权,容易成为以权谋私的主要载体。“抱团腐败”成为了“微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有关人员容易形成共同利益链,出现腐败“群体作战”。
掌握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单位也容易出现“微腐败”,特别是在矿山、林业、水土以及医疗、卫生、健康等民生领域。民生领域的“微腐败”主要是“雁过拔毛”的小贪小腐,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违法搭乘专项拨款的“顺风车”,违规骗取民生“奶酪”,挪用民生资金“借鸡生蛋”等。
乡镇基层机关是我国行政权力的末梢,承担着大量责任,却拥有相对有限的权力。由于长期处于监管弱化甚至监管空白的状况,乡镇基层机关成为滋生“微腐败”的高发温床。乡镇纪委干部虽然承担着监督职责,但由于受到一些因素掣肘,很难有效开展工作,特别是对于影响相对不大的“微腐败”现象时常不能引起足够重视。
“微腐败”的发生与公职人员个体因素和其所处的环境因素密切相关。部分地方政府过于强调经济社会发展,忽视了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导致一些公职人员自身信仰缺失,道德素养滑坡,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泛滥。权力监督乏力也是“微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一些基层党政“一把手”的权力配置状况呈现“法定权力不足、自授权力集中”的状况,容易导致“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从而形成大局独揽的局面。
正向激励机制弱化也是“微腐败”产生的一个借口。我国的公务员薪酬水平和增长幅度均相对较低,基层公务员群体显得尤其突出。法律惩戒不严也是“微腐败”难以有效治理的原因之一,现有法律法规很难有效惩戒“微腐败”,导致了“微腐败”行为认定缺乏标准。
能不能消除“微腐败”,关系到基层政治生态的风清气正。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微腐败”的整治力度,抓早抓小,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形成震慑。要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小微权力运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从源头上防治“微腐败”。同时加强廉洁教育,使纪律规矩意识深入人心,让党员干部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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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 人民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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